13.6.4.1 局部变量 DECLARE 语句

DECLARE var_name [, var_name] ... type [DEFAULT value]

该语句在存储的程序中声明局部变量。要提供变量的默认值,请包含DEFAULT子句。该值可以指定为 table 达式;它不必是常数。如果缺少DEFAULT子句,则初始值为NULL

就数据类型和溢出检查而言,将本地变量像存储的例程参数一样对待。参见第 13.1.16 节“ CREATE PROCEDURE 和 CREATE FUNCTION 语句”

变量声明必须出现在游标或处理程序声明之前。

局部变量名称不区分大小写。允许的字符和引用规则与其他标识符相同,如第 9.2 节“架构对象名称”中所述。

局部变量的范围是在其内声明的开始...结束块。可以在嵌套在声明块中的块中引用该变量,但那些声明了具有相同名称的变量的块除外。

有关变量声明的示例,请参见第 13.6.4.2 节“局部变量的范围和解决方案”